江南区商标申请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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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商标申请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作者:广西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24 08:01:1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依法加强对各类产权的司法保护,省委政法委结合江苏省实际,近日制定出台《关于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依法加强产权保护的若干指导意见》。该《意见》共16条,分别从依法及时惩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准确把握政策法律界限、规范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改进办案方式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意见》强调,要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的原则。牢固树立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理念,在法律适用上对各类产权主体一视同仁,不偏不倚;既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类型财产权;根据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政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

《意见》指出,要依法及时惩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完善公检法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加强衔接,形成合力,不断加大对侵犯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要准确把握政策法律界限,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正确区分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刑事案件、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

《意见》要求,要规范适用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和涉案财产处置程序。对于涉嫌犯罪的各类产权主体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且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不采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进一步完善涉案财物管理与处置机制,健全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加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甄别审查工作,最大限度缩短甄别审查期限,确保合法财产不受牵连。

《意见》强调,要依法公正审理涉及产权的各类案件。强化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在审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时,坚持依法公正审判,排除干扰。妥善处理政府与私人资本合作引发的纠纷,尊重当事人的合同安排,平等保护政府与私人资本的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要依法加强对涉产权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检察监督工作。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涉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有效保障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涉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重点审查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以物抵债等方式损害案外人产权案件,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大力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产权领域为重点,积极运用诉前程序和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被民事、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意见》强调,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健全知识产权案件专家咨询、执法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提高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专业化水平。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继续推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合一”审判,探索建立涉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民行交叉案件协调办理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意见》指出,要坚决落实有错必纠的要求,抓紧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依据原审时应当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坚决纠正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错误生效裁判。同时,要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不盲目翻旧账。

《意见》提出,要改进产权保护办案方式。全面落实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推行受案和立案、办案和审核分离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解决有案不立、立而不查、久拖不决以及选择性执法、以查办案件名义插手经济纠纷、违规使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问题。严肃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贪赃枉法等违法犯罪案件。探索推行涉企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加快办案进度,缩短办案周期,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意见》明确,要建立产权保护协调指导工作机制。党委政法委加强对产权保护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支持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处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及时帮助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政法各部门加强相互间的协作配合,加强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的沟通,切实提高产权保护能力水平。

首先,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南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其次,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再次,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还有,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最后,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人们越来越重视专利的保护,但大多数专利发明都是在原有知识和技术基础上的改进。专利规避的目的是通过回避专利的保护范围来避免与专利权人的侵权诉讼。专利规避的最初目的是从法律角度规避专利保护范围,以避免专利权人进行侵权诉讼。专利规避是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法律行为。因此,大多数对专利规避设计实施方法的回应来自法律学者,随着专利纠纷案件的不断积累,相应的构件规避原则得到了总结和归纳,主要是从删除、替换、修改和语义描述变化等方面。实际应用中专利回避设计的三个原则:

1、减少组件数量,以满足普遍覆盖原则;

2、采用替代方法使被告主体不同于权利要求书中指出的技术,防止文字侵权;

3、在方法/功能/结果方面对组成要素进行实质性更改,以避免违反等效原则。

专利规避设计的原则是从侵权判断的角度进行分析,根据权利要求书分析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并删除和替换它们以降低侵权的可能性。专利规避设计原则是一个宏观指导原则。对于设计师来说,需要具体和可实施的流程来详细指导如何重组和替换现有专利技术,并开发新的技术解决方案来规避现有专利的保护范围。

提出南宁商标注册申请后,申请人通常会在9个月内收到商标局关于该商标是否可以核准初步审定的审查决定。商标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申请。如果商务法官审理后驳回,申请人不满意,还有其他救济方式吗?根据《商标法》,申请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如何启动商标申请驳回审查的行政诉讼呢?如何在庭前准备?

1、如何申请驳回商标复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程序不同于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以商标局和商事法官为主体,而行政诉讼由法院管辖,因此行政诉讼应符合法律诉讼的要求。商务法官驳回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如何确定收货日期?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商务法官送达申请人的审判决定答复信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送达的,视为通知期满送达。为避免错失法定期限,申请人应当密切关注商标申请被驳回后商务评审的评审进展情况,及时与商务评审沟通,确认评审决定是否下达。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审行政案件对商事法官作出的商标授权裁定、裁定不服的,由市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因此,申请人对商务法官驳回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对判决的答复结束时,法官还将告知申请人拒绝判决的救济方式和期限,申请人应当注意核查。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的商标申请,由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事法官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向法院提出。因此,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的原告为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告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即上述商事法官)。原告在提出驳回行政复议诉讼的商标申请前,应当准备材料,以免因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而无法立案。必要的材料,如:

(1)行政起诉书由原告签名或者盖章,一式两份。原告是自然人的,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如果原告是自然人,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司公章。

(2)商务评审作出的商标申请驳回决定书正本和副本。请注意,还应提供送达信封,以证明起诉在法定时限内。

(3)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应的证明文件。

2、驳回商标复审申请行政诉讼审理要点驳回商标申请复审的行政行为,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事法官作出的驳回复审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审理的将是驳回复审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商标申请是否应当初步核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理由有两种:一是商标申请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注册的商标;二是商标申请构成其他未按规定注册的情形商标法。例如,一个申请商标和另一个人以前注册的商标构成了相同/相似商品/服务中使用的相同/相似商标。因此,原告应当在庭审前对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原因进行梳理和分析,明确驳回理由不能成立的原因,并说明和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不具备驳回理由所述情形。例如,因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即引文商标)相似而被驳回的,原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释或证明驳回的理由:

一、申请商标和引文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构成类似的商品/服务。一般从功能、特点、销售对象、销售渠道、销售方式等方面对商品/服务是否相似进行比较,从这些角度出发,原告可以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与引用商标进行比较,解释两者的区别。

二、如果所申请商标的标识与所引用商标的标识不相似,消费者不会与经营者产生混淆。商标标识是否相似,通常是从商标的文字构成、含义、发音、重要元素等方面与相关公众普遍关注的,不仅是整体比较,而且是孤立比较。如果商标标识包含文字和图形,则文字和图形应分别进行比较。如果任何一个构成要素相似,则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更有可能被判定为相似。

三、核实被引用商标的权利状况。商标被吊销或者宣告无效的,驳回商标申请的理由不再存在。因此,原告在开庭前应注意核实被引用商标的权利状况。如果发现权利状态变为无效,应在开庭时向法官说明,并提供商标网上印制的被引用商标的工艺信息页面。此外,对引用商标,注册后发现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撤销注册商标申请)。被引用商标的注册人不能证明其使用被引用商标的,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由于撤回三项申请的申请由商标局审理,程序一般需要9个月左右,原告应尽快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引用商标的注销手续未办妥,商标局不予审理的,原告应当向法官说明情况,请求行政诉讼中止审理,等待被引用商标的撤销结果,尽可能争取申请商标的初步审批机会。行政诉讼是否可以中止,由法官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

3、其他注意事项:

一、原告请求中止行政诉讼审理的,应当向法院申请中止。商标复审申请有多件的,应当提交一件商标申请和一件中止申请。

二、原告认为庭审中未表达完整、重要意见的,可以在庭审后及时提出书面补充意见,并积极与审判法官沟通说明。

三、开庭前,要积极与法官沟通,确认被告是否提交证据,尽早做好相应准备。它不仅与商标驳回、复审程序有关,而且与之不同。要了解行政诉讼程序,积极做好准备,进一步争取商标申请获得初步审批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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