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与异议复审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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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与异议复审之间的关系

作者:广西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5 08:59:58

目前有许多学者对南宁商标注册的异议制度提出了中肯的批评,异议制度归纳起来至少有以下问题:

1、异议制度的功能无法充分体现商标法设置异议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通过该制度发动社会公众参与商标审查,以弥补商标审查人员的疏漏。但在实践中,由于提起商标异议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加之异议理由不受限制,因此目前的制度设计给恶意利用异议制度的人提供了机会。有的异议人与被异议商标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其提出异议的目的明显不正当,就是为了阻止他人取得商标权利以便向商标注册申请人索要不正当利益。甚至个别当事人以商标异议为其生财工具,这些现象都突出反映了商标异议制度功能的异化。

2、商标异议与异议复审之间关系定位模糊从字面上理解,异议与异议复审很容易让人理解成与诉讼中一、二审的审级关系相类似,但实践中异议与异议复审的关系同民事诉讼制度中一审与二审的关系显然不同。异议复审案件可认为是以双方当事人在异议复审阶段以提交的理由和证据为基础,是一个全面重新审理的新案件,审理对象是针对被异议商标能否获准注册,而不是原异议裁定。不过异议复审与异议的此种关系定位,目前并不被司法机关所认同,这直接导致商评委在个案中出现败诉。

3、异议案件有四级审级的制度设计过于繁琐在2001年新商标法实施后,增加了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这样一个异议案件要有最终结果需要经过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四个不同部门的四个审级,程序过于繁琐,加重了商标注册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并且在此期间,商标权利归属无法确定,这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因此,简化商标异议程序的也是今后需要考虑的问题。

2003年以前南宁商标注册申请事务都在工商局商广科办理,由于近几年我国商标申请量大增,工商局无力负担,商标注册是严肃的法律程序。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一)、商标注册预先查询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查询的范围以查询之日起已进入商标局数据库的注册商标和申请中商标为限,结果不具法律效力,仅作为参考,并不是商标局核准或驳回该申请的依据。

商标查询是一项专业的工作,你亦可以委托我们代为查询,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回复你。

(二)、商标注册形式审查

商标形式审查(30天左右),商标形式审查是指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申请商标注册的文件、手续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若符合法律规定,审查机构编定申请号,确定申请日,发放《注册受理通知书》。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三)、商标注册实质审查

商标实质审查(12-18个月左右),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四)、商标注册初审公告

商标初审公告(3个月)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发放注册证。

四个步骤:

商标查询(即刻)

商标形式审查(20天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商标可使用)

商标实质审查(24个月左右)

商标公告(3个月)—领取注册证(2个月)。

我们都知道商标是可以转让的,一般来说转让的商标都是已经注册成功的R标,那么在注册过程中的商标可以转让吗?答案是可以的,但是要承担一定风险。

一、商标转让所处阶段申请中商标转让:在商标申请中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后转让,由受让人(买方)承担注册风险。公告期商标转让:在注册商标进行商标公告后转让,风险比申请中转让相对低。异议期商标转让:某一商标在商标公告期被异议,我们将根据异议成立的可能性,给予专业建议,风险低于公告期。评审期商标转让:在异议后复审评审中进行转让风险小于异议期间。诉讼中商标转让:在对商标评审和复审的结果不服,导致诉讼。在诉讼期间对商标进行转让。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二、转让应提交的申请文件: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一式一份,由转让方、受让方双方盖章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转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南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一式一份,由受让方盖章

(4)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中文译本

商标查询空白期,是指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信息后,到商标局的查询系统能够查询到该商标的申请信息的空白时段。商标查询空白期的长短,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来说,从一个月到半年都有可能。由于空白期的影响,很多申请注册的商标会因在先权利的影响而被驳回,也给个别的抢注商标留下了可乘之机。作为申请人,如何降低或尽可能克服空白期对所申请商标的影响,是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客观地说,空白期的影响是会长期存在的,即便是缩短,也会存在,这不是申请人所能回避的,唯一能够缩短空白期的机构是国家商标局,但由于立场不同,我们不能指望国家机关能够真正为我们着想,哪怕您是他们的衣食父母也不行。就目前而言,降低空白期的影响,只能从自身做起。应对的办法:一是果断,想申请时,立即申请,不要磨叽;二是密切监控,随时注意相近似的、相关的商标以及自己申请的商标的信息动态,并随时根据动态采取果断的措施。这是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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