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如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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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如何制定?

作者:广西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8 08:07:55

在注册的材料是什么?许多公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公司注册(注册)申请”。

2.指定代表或共同授权代理人以及指定代理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所有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主体资格证书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如果股东是企业,则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如果股东是商业法人,则提交商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3)如果股东是公司法人,则提交公司法人登记证副本。(4)如果股东是私营非企业单位,则应提交私营非企业单位证书的副本。(5)如果股东是自然人,请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的副本。(6)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书。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的雇佣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7.居住证明。

8.“姓名预先批准通知”。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批,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10,在公司登记申请的经营范围内,有登记前必须提交审批的国务院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复印件。

商标侵权的法律怎么规定赔偿的呢,在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该规定对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看似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问题,最具体的无外侵权获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又是哪些,具体数额如何确定。这些问题无法解决对南宁商标注册成功的侵权的赔偿就是一句空话,在此笔者欲从侵权获得利益、侵权损失利益和法定利益出发予以论述。

侵权获利计算问题: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商标注册侵权的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虽然不同,但其基准都是侵权获得利润。然而在商业运行中,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种。

主营业利润是指销售获得的所有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部分;利润总额是指税前收入,所得税应当退库作为销售赔偿额的一部分,其他支出应予扣除,产品销售税则不退税;净利润是指利润不仅应当扣除成本,还应当扣除其他支出,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纯利润作为赔偿额。在侵权获得利润的赔偿问题上,选择主营业利润作为侵权赔偿的金额是较为合理的,既无需交纳非因自己经营产生的所得税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还有利于阻吓侵权行为。

但是,对于商标侵权中有的商标侵权的对象只是商标权人产品中的一项或几项产品,而非所有产品的情况,就应当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比较实用的计算公式是:侵权获利=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侵权商品配比率利润率。其中,侵权商品配比率是指侵权商品在所有商品中所占的比例,而根据以上对侵权获得利润的论述,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与侵权商标注册商品配比率的积就是上文中的主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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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3年年底,这个数字超过1300万,达13241337件。累计商标注册量也由2012年的765.6万件增长到865.2万件,有效注册商标数量则由640万件增长到723.8万件。商标注册申请量的逐年增加表明中国企业怀着打造民族品牌的夙愿,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迈着坚定的步伐,立志尽早完成由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蜕变!

但美丽的中国梦背后隐藏着一个沉重的现实因商标存在的近六个月的查询盲期和人为审查等原因造成部分商标被驳回无效,使部分企业家在苦心等待一年,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品牌宣传后,得到的却是一个被驳回的商标,一个无法继续下去的品牌!高达28.65%的核驳率意味着,将近三成的企业家一年后等到的是一个沉重的结果,等待他们的是背景墙、产品、宣传册上品牌的更换和大量的宣传资金的付之东流!

而中国的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一直坚持着一种自私到不合理的运营模式商标注册有着可能高达三成的风险,商标的申请者无条件承担这种风险,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却有着没有风险的收益!旨在于改革这种不合理的知识产权行业模式,推动中国知识产权的发展,为民族品牌的发展尽绵薄之力,商标注册以振兴民族品牌为己任,在中国知识产权行进的道理中迈出了划时代意义的一步,首次在知识产权行业中做出:商标包注册成功,不成功全额退款的承诺,完全承担商标驳回风险,立志推动中国知识产权行业变革,使商标注册迈进零风险时代!

1、只有具有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团体才可在我国提出商标申请:南宁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时,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01年11月1日起,我国商标局开始受理自然人注册商标申请)。

2、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目前,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它把一万余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其中,商品34个类,服务项目11个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人员的核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3、商标申请日的确定: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日期的最小单位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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